报销时限 |
医疗费用结算发生后3个月之内申报,原则上不跨年; 特殊原因不能在本年度结算的,最迟于次年3月31日前申请结算。 |
报销条件 |
情况一、按照省本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未使用医保卡直接结算; |
情况二、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临时在异地突发疾病需就地急症抢救或外伤住院者; |
情况三、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办理了长期异地备案。 |
所需材料 |
(1)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情况一、情况二) |
(2)医疗机构开具的出院证明书原件(情况一、情况二) |
(3)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情况一、情况二) |
(4)住院病历复印件(情况一、情况二) |
(5)《外伤费用报销承诺书》原件(情况二中涉及外伤,需额外提供) |
(6)单独开具治疗特殊疾病用药处方和结算票据,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和用法,医疗机构提供药品清单(情况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