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费报销审核

探亲费报销审核

工资福利科

85407076、85404251

望江行政楼342室

01

报销条件

     

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常规薪酬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具体如下:
(1)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费;
(2)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费;
(3)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费。
注: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

02

资格审核

(1) 教职工下载并填写附件中表单并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2) 人事处工资福利科审批探亲资格,签署审批意见并登记。

03

财务处报销

     

探亲资格审核通过后到财务处(望江行政楼232室)按相关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