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费报销审核
工资福利科
85407076、85404251
望江行政楼342室
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常规薪酬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具体如下:
(1)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费;
(2)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费;
(3)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费。
注: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
探亲资格审核通过后到财务处(望江行政楼232室)按相关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