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探亲费报销审核

报销条件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编辑: 浏览量:

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常规薪酬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具体如下:
(1)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费;
(2)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费;
(3)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费。
注: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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