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本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事指南
社会保障科
85401101、85404002
望江行政楼342室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
(1)已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本人身份证明一份;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一份。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营门口路18号)。